-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
- 姜敏
- 1170字
- 2020-08-27 15:57:56
第一章 现行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梳理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犯罪化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改变原有犯罪规范要素犯罪化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主要特征
1997年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外部社会的构造要素发生的重大变化,促进了刑法自身的演化。这种演化在刑法立法语境中表现为不断创制新规范,或者改变原有规范的适用范畴。这亦导致现行九个刑法修正案表现出了明显的犯罪化趋势,且亦按照这种进路实现刑法的演化。从修正内容看,九个刑法修正案修正条文高度集中在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修正和增补的罪名大多集中于经济犯罪领域和社会管理秩序罪领域。
从修正的方式看,刑法修正案进行犯罪化的方式主要有:一、增设新罪,这种修改方式是一种从“无”到“有”的一种方式。在现行修正案中,只有《刑法修正案(二)》没有通过这种方式增设新罪,其余的八个刑法修正案,通过这种方式增设新罪59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20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7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8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10个,《刑法修正案(五)》增加3个,《刑法修正案(四)》增加3个,《刑法修正案(三)》增加5个,《刑法修正案(一)》增加1个。二、修改原有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降低入罪门槛进行犯罪化。这种方式的本质就是修改刑法分则某个具体罪的罪状,也就是通过修改原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使犯罪圈有所扩大。如《刑法修正案(四)》修正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和“明知”这两个主观要件,修改后罪名还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但有的罪状修改,因为原来的罪名无法涵盖修改后的对象或者行为,所以罪名就随着罪状的修改而改变。这种情况非常多,如《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投毒罪”,扩大了本罪的对象,即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均列入犯罪的范围,原来的罪名无法涵盖修改后的犯罪对象,所以罪名也随之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改扩充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但无论是罪名的改变还是罪名的不变,这种通过对罪状的修改的方式,都是在既有罪名基础上的修改,是一种从“旧”到“新”的一种变化。这种变化主要通过三种路径实现:一、扩大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例如扩大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将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扩大犯罪行为的涵盖面、扩张犯罪对象范围,等等。二、减少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取消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要件、取消身份犯的身份要求,减少客观方面的某些要件,将复合行为改为单一行为,等等。三、降低入罪的危害程度标准,例如将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将结果犯改为危险犯或行为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