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豁免之一般关系

在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国际法院在逮捕令案的判决中指出:“只有在一国依照国际法对某一事项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针对行使这一管辖权的任何豁免问题”。[134]时任国际法院院长的纪尧姆(Guillaume)法官在其发表的个别意见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法院的管辖问题是法院在审议豁免问题之前必须作出决定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在存在管辖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管辖豁免。”[135]希金斯(Higgins)、科艾曼斯(Kooijmans)和比尔根塔尔(Burgenthal)法官在逮捕令案中另行发表的共同意见也认为:“‘豁免’是‘管辖豁免’的常用缩略语。如果从理论上讲没有管辖,那么,就绝对不会出现以其他方式存在的管辖豁免问题。”[136]博若摩尔(Bröhmer)指出:“从逻辑上讲,有管辖问题才有主权豁免问题,因为如果没有管辖,豁免问题就不能提出。”[137]透勒(Toner)认为:“在能够分析豁免是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防卫手段之前,有管辖——国内管辖,或者域外管辖,或者特别法庭的管辖——是必须的。管辖必须先有,因为从定义上看,豁免是管辖豁免的缩略。”[138]因此,管辖与豁免存在密切联系,有管辖才会有豁免问题的提出。如果没有管辖,就没有理由提出或审议管辖豁免的问题。简言之,管辖权的存在是审议豁免问题的必要条件,只有先确定了管辖权以后,才能审议豁免问题。

由此可以推出,只有在确定了对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权之后,才能讨论和审议国家官员的豁免问题。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法上,豁免阻碍的是管辖权的行使,而不能决定管辖权的有无。[139]因为有权力不意味着这项权力一定能够行使,一项权力不能行使不意味着这项权力不存在。[140]进而言之,与国家官员豁免权相对应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的行使问题,而不是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有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