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类型
国家在现代化中的主导性与支配性,造成了权力运行的“风险”,在权力监督体制不彰的情况下,掌控腐败资源与条件的公权力者利用现代化推进所创造的对新型财富与资源的分配权,使公共权力向个人利益的转化成了一种必然。中国是典型的应激型现代化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采取了绝对的国家主导模式,公职者作为国家代理人拥有决定公共资源市场化与否及其程度的权力,由此导致与经济转型模式相对应的“中国式”腐败的“大流行”,在“政治支配经济”的一般腐败类型基础上,可进一步将“中国式”腐败划分为以下具体类型:
(一)根源于制度缺位与错位的腐败
腐败是制度与文化的产物,一国特有的制度与文化直接影响着腐败的类型、规模与生成路径,而制度的缺失与错位,无疑是现代化进程中腐败衍生最重要的原因。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推进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但从一个历史视野来看,这个过程尚不足以实现观念与制度的根本转型。[15]在整体改革目标的实现中,制度建设的缺失,造成了国家对权力制约、控制乃至偏差评价能力建设较为明显的迟滞,其结果就是导致根源于制度缺位与错位的腐败的形成。如胡鞍钢所言:“现时的腐败主要是制度性腐败,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制度缺陷,即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16]
根源于制度缺位与错位的腐败涉及三种类型:(1)“制度空白型”腐败。是指国家对特定公共权力的行使因未建立运行规范而导致腐败的衍生,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普遍的一种腐败形式。规范性制度是现代化推进的基础,规范体系的缺乏会引发“原生性”腐败的流行。国企改制中,对权力的运行规范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处于缺失或者滞后状态,使国企改革积淀了过重的腐败性诱因,国企领域成为“中国式”腐败之源。此外,腐败后果消除制度、权力者利益家族监管制度以及广泛的犯罪人引渡机制等堵截性制度的缺乏及构建迟滞,导致“外逃型”腐败成为腐败的高级形式。(2)“制度虚置型”腐败。是指在国家对特定公共权力的行使已明确制定规范的前提下,基于监督机制弱化或失灵而引发的腐败。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党规范还是国家规范,均对腐败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仅停留于“禁止性”本身,惩罚性规范大量缺失,导致反腐规范“口号化”,形成“制度虚置型”腐败。在西方社会,“预算制度的确立是所有国家建立清廉政府的制度前提。预算是政府体制运作的血液,控制了血液,就能预防和控制腐败”。[17]然而,在中国,预算任意调整、进度混乱、突击花钱,问题成堆,刚性的《预算法》几乎成为“预算型”腐败的根源所在,制度虚置现象明显。(3)“制度错位型”腐败。是指国家将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的监督制度设计,偏离于权力行使的关键之处,进而产生因制度无效而导致的腐败。西方国家腐败预防制度的构建普遍以“利益冲突”作为规范建构的核心与基础,“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主要的腐败源泉,因此,为了防治腐败,一定要首先避免利益冲突。鉴于此,有关政府道德的法律和规章的许多重要条款都是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宗旨的”。[18]而中国腐败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在总体上奉行以惩治为中心的理念,偏离公共权力的生成与运行过程,腐败规制的基础是权力的交易,而非利益冲突,是导致腐败惩而不减的重要原因。
(二)根源于公共权力支配经济的腐败
西方学者在对腐败的分类中提出过体制型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和收买型腐败(Venal Corruption)区分的理论。[19]前者是指政治行为者通过有选择性地授予经济特权或限制准入来寻租,并利用寻租巩固、加强其对政府的控制,其基本特征是政治行为者操纵经济系统,政治过程腐蚀经济生活,又可称为“公共权力支配经济”的腐败。后者是指各种经济利益集团通过行贿政府官员影响立法司法、政府管制和政策制定,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其基本特征是经济行为者操纵政治,经济利益腐蚀政治过程,也可称为“经济支配公共权力”的腐败。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腐败类型,关键在于特殊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在一个生财有道而做官无门的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腐败形式将是利用前者换取后者。”[20]
中国经济转型中,行政权力掌握着过多的具有重要性、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的资源,而且往往集重要性、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为一体,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温床,根源于公权力支配经济型腐败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式”腐败的主要形式,具体表现为三种基本类型:(1)“支出式”腐败。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大型投资项目中谋取私利而形成的腐败。“支出式”腐败使铁路、高速公路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2)“审批式”腐败。在中国,审批环节成为权力对经济实施干预的重要环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往往成为腐败的重要区域。(3)“规范制定式”腐败。此种腐败是以具有立法权或解释权的官员通过立法或对立法进行规范解释的方式,融入腐败的利益诉求,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腐败虽然出现不多,但是对市场秩序具有极严重的破坏作用。商务部原法条司巡视员郭京毅受贿罪一案中,郭京毅几乎参与和主管了20年来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解释法律的义务转化为权力寻租,即属于此类腐败。
(三)根源于系统环境的腐败
在现代化推进中,由于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资源与权力领域,国家仍保有绝对的垄断权,这种权力又基于公共权力分口管理的要求,分设于不同的系统之中,由此形成了根源于系统环境的腐败类型,在公共权力的某个组织系统内出现“系统性”腐败。当市场资源作为可兑换的经济利益进行二次分配时,“系统性腐败”构成了独立循环系统内的腐败小环境,进而影响腐败大环境的形成。
根源于系统环境的腐败,主要涉及四种类型:(1)“寡头型”腐败。表现为,利用经济资源的垄断性所进行的腐败与利用系统内的“寡头型”地位所进行的腐败两种基本形式。前者突出体现在电力、供水、电信、土地、房产和矿产、航空、石油等资源垄断领域内的腐败高发。后者的典型是“老虎型”腐败。随着腐败者所谋求利益的增加,腐败呈现出向高层级转化的倾向。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全年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为36人,开庭审理了41人,宣判36人,为近三年之最。[21](2)“利益集团型”腐败。在市场资源垄断的行业领域内,20世纪80年代初个体性腐败占主导地位,之后开始逐步向群体性、集团性腐败形式蔓延,腐败组织内部开始出现“共同体化”特征,以单位腐败犯罪为其极端表现形式,尤其是在交通、能源、海关等权力管理型系统中更为明显。此外,通过行政化的人事任命制度,单位腐败逐步又扩散为行业体系内的腐败,垄断行业单位之间腐败相互关联,扭曲结成了腐败利益共同体。这样的族群式腐败,往往是“拔出一个带出一群”,如“石油系”的集团腐败。(3)“寄生型”腐败。在中国层阶式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基层管理体系实际占据大量更为具体细微的资源分配权,属于易腐、多腐的“高风险地带”。从收受千万元好处费的“村官”,到挪用上亿元资金的村会计,再到把580多万元专项补助揣进私囊的副镇长,“小官”也能大贪,“蚁害”不可小觑。[22]“小官巨腐”往往首先来自于“微腐”,而“微腐”滋生于对市场资源分配权缺乏有效监管的制度环境,属系统内部制度监管不足而引发的腐败连锁反应,无论是“小系统”还是“大系统”,无论是“微腐”还是“巨腐”,均是系统腐败的产物,同时也是腐败环境本身的构成。
总体而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以政治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财富的腐败形式处于主导地位”,[23]这种腐败大都是通过“单边、垄断”的方式实施的,而制度空缺或不足又为腐败机会的寻觅与实现创造了条件,导致了腐败的蔓延。不仅如此,“中国式”更为特殊之处在于,隐藏于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之下,与经济发展具有“共生共荣”之假象。美国学者Andrew Wedeman将其称为“发展性”腐败,即政治主体获取非法利益时也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机会与便利。[24]中国现代化进程初期的腐败最早在经济领域登陆,蔓延于经济与政治的交叉领域,而改革创新、突破旧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往往为权力滥用提供了“合法外衣”与“避难所”,腐败危害被隐藏于经济发展的正当目标之下,降低了社会对腐败严重危害性的警觉与预防,导致腐败又逐步向能为腐败利益提供“安全庇护”的司法领域与政治领域蔓延,甚至出现了从谋取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安全利益型腐败的转化结果,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中国共产党的生死存亡。
[1][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9页。
[2]季正矩:“英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腐败例举”,《中国监察》2001年第10期。
[3]Glaeser和Saks 以“腐败”“欺诈”作为关键词检索了纽约时报和Ancestry.com,统计包含出现这些词的文章数或页数。然后,分别用“一月”“政治的”作为缩减字在结果中再度检索,计算并绘制出三条“腐败与欺诈的指数曲线”。以分析腐败事件发生的概率。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期。
[4]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期。
[5][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7页。
[6]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7][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著:《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8]倪星:“论寻租腐败”,《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4期。
[9]Gerald E. Caiden and Naomi J. Caiden, “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37,No.3, May-Jun., 1977,p.301.
[10]Susan Rose Ackerman, Corruption: a study in Political Economy, Academic Press, 1978, p.2.
[11][英]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42页。
[12][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13][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55—57页。
[14][美]考夫曼:“论反腐败”,朱忠汝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6期。
[15]英国的现代化从1649年到1832年共延续了183年;美国的现代化从1776年到1865年花了89年时间。于拿破仑时代(1789~1815年)进入这一阶段的13个国家,平均所费时间为73年,但是对于那些在20世纪开头25年进入这一阶段并且到了80年代已崭露头角的26个中的21个国家来说,这一阶段平均只有29年。[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6页。
[16]胡鞍钢、康晓光:“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改革与理论》1994年第3期。
[17]郑永年:“反腐败与制度建设”,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806/c70731-254150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2日。
[18]周琪、袁征著:《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
[19]张宇燕:“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6期。
[20][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1页。
[21]“十八大以来124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56人已获刑法”,http://news.163.com/16/1231/00/C9ITJUFB0001875N_mobile.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23日。
[22]詹勇:“人民时评:破解‘小官巨腐’的权力结症”,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8日,第5版。
[23]参见何增科著:《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4]参见[美]魏德安著:《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