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专利政策的讨论

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人们就意识到基础研究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直到30年代初,麻省理工学院在专利方面奉行“放任主义”的政策。有时,学术成员同意将专利的处置权给予学校;有时,他们会把这项权利留给自己。1931年,格拉夫(R. J. Van de Graaf)教授从普林斯顿大学的部门调任到物理系时,麻省理工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就意识到,他在高电压方面的研究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他们认为从普林斯顿大学购买的静电科研设备不仅可以保持格拉夫教授研究的连续性,同时也使普林斯顿大学今后无法获得该专利权。然而,由于必须由发明者提交专利申请,因此学院享有由其学术人员创造的专利产权。

1931年11月9日,麻省理工学院校长卡尔·康普顿(Karl Compton)任命一个小组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关于专利的学院政策”。该小组委员会成员有:校长康普顿、诺顿(C. L. Norton)、弗雷德里克·凯斯(Frederick G. Keyes)、约翰·邦克(John Bunker)、威廉·赖安(William P. Ryan)、主席万瓦尼尔·布什。康普顿负责该委员会的管理:

①确保标题方面的歧义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澄清;②保证学院按照自由意愿,处在一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境地,从而使公众能够认识到发展带来的收益;③无论把学院的朋友置于什么位置,都需要保持他们的兴趣和热情[24]

布什是一名典型的创业型学术人员,在他的职业生涯里,他将知识和商业利益以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进行了组合。康普顿是这样评述他的:

整个学院的建设都离不开作为学院副主席和工程学院院长的布什的才华和领导力。他将算子演算融入现代电子工程中,他发明了许多正在商业和住宅建设中使用的设备,在执行困难的工程计算方面,他还发明了一系列非常有用的机器……最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能在布什院长那里得到中肯的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25]

作为一个年轻的学者,通过其自身的专利方面的经验,布什意识到,专利仅仅是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它不能保证通过专利可以获得盈利的机会[26]

康普顿对学术研究专利的态度是,将其视为为高校经济发展带来更大作用的一部分。康普顿的目标具有双重含义,第一点是他想将麻省理工学院发展成一个科学技术型的大学[27],但是对他和他在学校管理层的同僚而言,即使是特别高级的、特别特殊的学术荣誉也不是自我的终点;第二点则是将麻省理工学院建设成科学技术型大学是为了发挥麻省理工学院在区域经济中的作用。

康普顿想要麻省理工学院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这个目标可以通过与新英格兰的商业和政治领袖的合作来实现。一所科学技术型大学可以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并且它可以在企业的形成和增加就业机会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康普顿有这样的一个提议,即基于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创建工业公司。如果这个提议不能实现的话,那么他将在新英格兰地区进行尝试[28]

康普顿是一位备受尊敬的大学校长,但是他提出的提升学院经济地位的计划在学院内部都受到了质疑。即使专利有可能会很容易地拿到授权,学院仍打算占有学术人员发明专利的做法还是引发学院内部人员的质疑,他们不知道这是否会危及学术要求的客观性和无私性。一些人普遍表示担心专利会对学术生活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注意力从“基础研究转向保证速度,追求商业回报的方向上”[29]。此外,它会抑制科学家的研究工作,进而阻碍了关于某个课题的专利应用;甚至在不断提高的保密性、竞争力和嫉妒心将会引起同事之间的分歧。在另一方面,通过引用“搭便车”的方式,高校专利政策的失败将限制学术发明的使用:没有专利保护,一个公司做出的投资策略可能会被另一家公司以更加廉价的方式复制。意识到这一点,公司很有可能不会轻易地进行投资,从而导致这项发明不能被充分的利用。伊利户·汤姆森(Elihu Thomso)作为一名发明家和麻省理工学院的代理主席,这样说:“免费公布一项发明,那么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它会因缺乏利益而死掉……如果发明有价值,那么为它申请专利,它就会被世人接纳,并很快发展成一项业务。”[30]

康普顿校长认为,高校的公共义务是使其科学研究的成果被有效的利用,但是公开发表专利并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31]。大学的责任是填补科学与商业之间的鸿沟:由政府制定的专利安排是履行该义务的合法手段,同时也能推进高校与私营公司的利益发展。如果要实施该计划,那么哪些工作需要解决、由谁来授予许可以及如何分配收入等都成为了问题。麻省理工学院理是否应将在其内部进行的科学研究中获得的发明归于自己名下?在学院内接受学术任命的人员能否在其任命的领域外做研究?因为使用了学院的房屋或设备,就必须接受学院专利工作的新安排吗?发明者或创造者是否应该分享自己发明所带来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