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合法化的学术技术转移:拜杜法案

在通过立法而为技术转移确立一个新的框架上,来自一些学术机构的官员处于领导地位,这些机构通常具有“赠地大学”的传统或在具有商业意义的生物医药研究方面具有广泛的能力。对美国企业而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以直接协助公司发展为目的的卡特政府的“再工业化”建议也失败了;在此背景下,人们开展了上述工作。因此,借助于在政府支持下所获得的研究成果来间接地帮助产业发展的思想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1978年,为了使有发展前景的医疗设备技术商业化,普渡大学想与IPA谈判,但被告知,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部(HEW)已停止资助此类协议。他们联系他们的参议员伯奇·拜耳(Birch Bayh),去抗议一些看起来武断的决定,并得到支持。拜耳(Bayh)发现,商务部开始关心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并认为学术和产业研发形成的壁垒引发了这个问题。反过来,普度大学发现,来自其他顶尖大学也支持对现行体制进行变革。例如,20世纪30年代早期,威斯康星州(Wisconsin)对于维生素D和华法林阻凝剂的发现使它们处于开发和学术技术转移的前列;斯坦福大学在产业研究方面的起源以MIT为榜样,当时,斯坦福大学正准备通过DNA重组技术的科恩-波伊尔(Cohen-Boyer)专利来开展生物技术产业。

拜耳(Bayh)是一个民主党人,在共和党人鲍勃·多尔(Republican Robert Dole)中发现一个代表两党的联合保荐人,并在1979年,他认真考虑了拜杜法案(Bayh-Dole)的实施。这个法案是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管辖下产生的,这个委员会当时由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Edward Kennedy)领导。高等教育对于马萨诸塞州经济的巨大重要性保证了此法案会得到赞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发现,1978年,政府拥有的专利量超过28000项,同时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当前途径是成功的,所以,得到许可的专利不足4%。除了对许可专利的限制之外,缺乏成功的有关因素还包括:政府机构中的官僚主义和发明人与发明产物的分离。

由于学术技术处于萌芽期,所以,对其未来的发展而言,发明人积极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大学控制着发明者,但NTIS控制着许可权,所以这两个必需的要素之间完全不搭界。

拜杜法案(Bayh-Dole)的正式名称为专利和商标修正案(PL 96-517),该法案获得了通过。它适用于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定义为那些少于500名员工的企业)。它包含六个重要规定:

①大学可以选择保留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结果的所有权。

②高校被要求与发明家分享收益。这条是该法案的最重要的部分。对于多数学者来说,专利的概念是陌生的。在当前条件下,他们的学术声誉不会因为专利和授权的增加而得到提高。企业研发科学家通常需要签署放弃专利权的文件来作为其受雇的条件,与企业研发科学家相比,学术界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被给予有形的激励来扩大研究范围,包括研究的商业化。作为美国创造性法律果实的受益者,美国学者与德国工作者群体相互合作。

③移除了许可方面的限制。小企业的许可证期限没有限制;而大型企业的许可证期限仍然局限于十年。

④美国制造业需要在美国销售其产品。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收益的合理份额可以流入美国经济。如果许可方能向机构证明资助了这项研究,许可人将会获得豁免权,并且如果这个要求是强制性的,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够将这项研究用于经济发展。

⑤小型公司偏好。这是法案中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在政府所资助的大公司所创造的垄断管理权上,参议院仍然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相对于大公司来说,小公司很少能够以公众利益为代价而利用垄断权力,所以小企业的权益被纳入了法案。需求的意图从来没有被认真考查过。对于一项技术,如果一家机构接收到了来自于一个大公司和一个小公司的同等的许可报价,那么显然这家机构将会接受小公司的报价书。然而,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情况。许可的建议总是不同的,所以必须比较并权衡竞争报价的整体经济吸引力。

在实践中,小型公司也发现自己更擅长与学术机构合作,并小公司已经成为学术技术许可的主要持有者。国会对大学得到许可的成果的总数是很满意的,对此没有偏见,因而对于该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受到严格的挑战。

⑥政府保留非排他许可来使用技术及与技术相匹配的权利。政府的许可仅仅是为了自己使用。因此,这影响了主要消费者是政府的技术,但这一点并没有成为主要的因素。与技术相匹配的权利使政府有权采取以下行为:如果政府认为重要的技术没有被妥善利用,政府有权收回该技术的使用权。作者曾经在一个案例中看过这样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同时在技术商业化中,这也不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时,由于一些技术是在政府的资助下所获得的,那么这项技术许可的成果的收益,政府是否应该分享?这个问题还处于激烈讨论中。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决定,政府的收益不会直接来自许可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分享,而是来自于增加的税收。其中,税收来自于增加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是这项法案成功实施的结果。如果研究是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那么联邦政府会立法,把知识所有权分配给研发它的大学。新联邦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消除政府对个人利用在政府支持下所得的研究结果的限制,加速从大学到私人公司的技术知识转移。学术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