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規則

海耶克把這些行為規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有意識地選擇的規則——如那些對建立理想社會有自己一幅藍圖的建構主義者,所設立的原則和法律。

第二類是一些儘管我們可能無法用語言文字來形容,但仍然會遵循的規則——例如“公平合理”或“正義感”的規則。與按照改革者藍圖所制定的規則相比,這些規則的複雜程度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海耶克認為,要任何人闡明公平合理或正義的概念所概括的所有東西,是不大可能的。可是,就好像我們通過經驗學習複雜的語法規則一樣,我們無需懂得描述,甚至無需理解這些規則,便可以學習和使用它們。

我們所遵循的第三類規則是那些基於學習或自然的規則,但我們會嘗試用語言文字來把這些規則寫出來。普通法便是這類規則的例子。根據數百年來個別案件的判決,我們嘗試找出並寫下一些法律原則。但按海耶克的說法,這也只是我們企圖用語言文字來道出近似正義這個概念的一些具體要素罷了。正義這概念實際上十分複雜,以致難於表達。

第二類和第三類社會規則的出現,意味着如果一些人認為自己能夠憑着強制實行新的及有意識地選擇過的規則來重塑社會,會發現自己被另一些更強大的行為規則所阻撓,即使這些行為規則可能沒有明確顯示出來,又或者不為人所了解,甚至不為人所留意。而他們需致力證實這些不同的行為規律如何與其他規律發生相互的作用,從而產生可行的社會秩序——這取決於數以百萬人按着無數、微妙而又複雜的個人行動規則恆常地調節彼此之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