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以考核不合格辞退毕业生吗?

现实困惑

某国有贸易公司录用刚毕业的大学生王某,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六个月,并且工资待遇各不一样。在见习期结束时,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见习期间的考核不合格,他被公司解聘。王某认为他试用期表现很好,已经得到公司的领导的认可,见习期间他也以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尽心尽力,不能用一个“考核不合格”就将其解聘。王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应届毕业生,是其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格,应为该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公司企业在认定毕业生时应当结合多方面资料,给出具体的评论,而不能如本案中的国有贸易公司一样只凭一句简单的“考核不合格”就将王某辞退。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有见习期的情况下,试用期也包括在见习期的总期限内,即劳动合同期限、见习期、试用期三者是包含关系,不得累计在计算期限。本案中,王某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王某表现非特别不好,该公司不能以简单的“考核不合格”就将王某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法理荟萃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