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否以自身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尚食集团为方便在河北地区的发展和管理,在石家庄开了一家分公司,名为食为天餐饮,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5年3月,食为天餐饮在石家庄的新店开张,需要招聘10名员工负责新店的运营。小张便是其中之一。签订合同时,小张发现用人单位为食为天餐饮,而非尚食集团,有些担心。那么,像食为天餐饮这样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案例中的食为天餐饮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用工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食为天餐饮作为尚食集团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总公司的任何委托,无法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小张等人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深度解析

关于分支机构作为用工单位时,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此外就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这是一种委托行为,受托的结果归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委托书》。除此之外,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