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基层服务员规定竞业限制合法吗?

案例分析

小刚应聘到一家餐饮企业工作,从最基本的服务员做起。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小刚讲解合同的具体规定,尤其强调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称原因是此行业跳槽率太高,担心商业机密泄露。小刚一看,这个竞业禁止的期限为6个月,范围为全县,便觉得该合同条款有些苛刻,况且自己只是最底层的服务员,于是拒绝签订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用人单位对所有人都可以规定竞业限制吗?

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外,国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条款,也就是可以签可以不签,案例中的主人公小刚作为基层的普通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他可以拒绝该企业的要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深度解析

竞业限制的适用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故要求其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一般仅限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及核心技术的劳动者,不应涵盖每个劳动者。而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须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然掌握的信息,并非刻意复制或记录,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