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朱某为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经理。2015年2月,朱某在给电动车充电时,因线路出现故障而引发了火灾。所幸火势还没有蔓延便被扑灭,但是朱某却被大面积烧伤,性命垂危。在医院的全力抢救下,朱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其头面部、颈部、手及腿等多部位严重烧伤。经过鉴定,朱某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医疗期满后,因朱某不能再胜任保险公司的工作,保险公司选择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辞退朱某吗?

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辞退。法律上有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过失,但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只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过失性辞退。本案中,朱某遭遇火灾意外,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不能正常地履行合同义务了。虽然这并不是朱某的过错,但是朱某已经不能胜任项目经理的工作却是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其次,劳动者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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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一种情形就是劳动者非因公负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即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