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问题整改及复查程序

一、安全性评价问题整改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后,应立即依据专家组反馈问题,积极着手制定初步整改计划,并对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正式的专家查评报告后,要根据专家查评评价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工作负责人和验收人;部门整改计划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全公司整改计划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全公司整改计划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部门整改计划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和整改效果不好的部门应进行考核。

(3)在整改年度中期和年末,对本单位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和已整改的重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修改计划,实行闭环管理。

(4)各单位应将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和年度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地市公司应对所辖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的整改,从资金、计划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并在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每半年对县公司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未按期整改进行考核。

二、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1)企业自查评的复查可在专家查评的半年或一年后进行,一般结合本单位专项活动或在某一合适时间由单位统一开展;专家查评复查应在评价一年后,一般由原查评的专家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查,此时复查专家人数不宜过多。

(2)专家复查前,被复查单位要同初评价时一样做好准备和动员工作,并在专家查评复查时向专家组提供整改情况总结,整改情况总结应包括:

1)完成整改率=完成整改项目数/应整改项目数×100%。

2)部分整改率=部分整改项目数/应整改项目数×100%。

3)综合整改率=(完成整改项目数+部分整改项目数)/应整改项目数×100%。

对完成整改率、部分整改率和未整改率要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要对诸如完成整改情况、部分整改情况、未整改情况详细介绍,其中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要对已采取临时整改或防控措施、整改资金来源、计划列项、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说明。

(3)专家现场复查程序与专家查评相同,时间和专家人数可少于专家查评人数。

(4)复查完成后专家组应提交正式的复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