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1997年1月8日第1号联邦法令

(2009年2月14日第36次修订文本)

(2009年3月27日生效)

赵路 译

目录

总则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普遍原则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构造与内容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性法律规范

第四条 有关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令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处刑现役军人的效力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第七条 刑罚执行及其他刑事法律性措施适用的根据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

第九条 被处刑人员矫正与基本矫正方法

第二章 被处刑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 被处刑人员法律地位的基础

第十一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第十三条 被处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

第十四条 对被处刑人员良心自治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第十五条 被处刑人员请求的递交及审核程序

第三章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及其活动监察

第十六条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

第十七条 有关刑罚履行地点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被处刑人员适用的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

第二十条 司法监察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监察

第二十二条 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遵守状况的检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工作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访查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

分则

第二编 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

第四章 义务性劳动刑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与履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义务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处刑人员履行义务性劳动刑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义务性劳动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蓄意逃避履行义务性劳动刑

第五章 罚金刑执行

第三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蓄意逃避缴纳罚金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刑人员工作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具有撤销从事一定活动许可职权机关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期限的计算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执行法院有关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刑事案判决的责任

第七章 矫正性劳动刑执行

第三十九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

第四十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履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规定的责任与禁制(失效)

第四十二条 矫正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工作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自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劳动报酬中缴扣款项的实施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失效)

第四十六条 破坏矫正性劳动刑履行程序与条件及蓄意逃避履行矫正性劳动刑的责任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地点

第四十八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至刑罚履行地点的遣送

第四十九条 限制自由刑期限的计算

第五十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五十三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条件

第五十四条 矫正中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工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教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破坏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与条件,以及蓄意逃避履行限制自由刑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程序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监管与预防其违反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的措施

第九章 附加刑执行

第六十一条 法院有关剥夺专业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刑刑事案判决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法院有关没收财产的刑事案判决执行程序(失效)

第六十三条 应予没收的财产(失效)

第六十四条 司法执行人员就法院有关没收财产刑刑事案判决执行的行为(失效)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对应予没收财产的义务(失效)

第六十六条 将没收的被处刑人员财产交付财政机关(失效)

第六十七条 对刑事案判决执行后查明财产的没收(失效)

第三编 拘禁刑执行

第十章 拘禁刑执行的程序与条件

第六十八条 拘禁刑的执行地点

第六十九条 拘禁刑的执行条件与程序

第七十条 指派被判处拘禁刑人员参与劳动

第七十一条 对被判处拘禁刑人员适用的奖惩措施

第七十二条 被判处拘禁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及医疗服务

第四编 剥夺自由刑执行

第十一章 剥夺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十三条 剥夺自由刑的履行地点

第七十四条 矫正机构的类别

第七十五条 遣送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履行刑罚

副一条 遣送被处刑人员到流刑移住区

第七十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移送

第七十七条 留置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隔离侦讯室或监狱从事庶务性服务

副一条 指派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参与调查活动或司法审理

副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并应承担其他案件刑事责任人员的羁押期限

第七十八条 矫正机构类别的变更

第七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到矫正机构的接收

第八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矫正机构的分别关置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同一矫正机构内履行全部刑罚期限

第十二章 矫正机构管制制度与保障手段

第八十二条 矫正机构的管制制度与基本规定

第八十三条 监察监督技术设备

第八十四条 矫正机构内部的业务侦查活动

第八十五条 矫正机构内特殊状况下的管制制度

第八十六条 安全措施及适用根据

第十三章 矫正机构的刑罚履行条件

第八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履行刑罚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食品与生活必需品的购买

第八十九条 与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会面

第九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对邮包、转交物品与印刷品邮件的收取

第九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信函往来与汇款收发

第九十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电话通话

第九十三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放风活动

第九十四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收看电影与电视转播、收听无线电广播的审查

第九十五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书刊文具的购买与保管

第九十六条 被处刑人员在无押送或护送情况下的通行条件与程序

第九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到矫正机构外的出行

第九十八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与赡养金的保障

第九十九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一百条 怀孕、哺乳与有年幼子女的女性被处刑人员物质—生活保障特点

第一百零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物质责任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 指派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参与劳动

第一百零四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一百零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对无报酬劳动的参与

第一百零七条 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工资与其他收入中扣除款项

第一百零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教导感化

第一百零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教导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进行教导工作的基本形式与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业余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普通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励措施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蓄意破坏刑罚履行的认定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惩戒隔离室、囚房式监舍、统一型囚房式监舍与单人囚室内的监禁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矫正机构公职人员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类别矫正机构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一般管制制度矫正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般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厉管制制度矫正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厉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刑人员设置的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刑人员设置的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流刑移住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流刑移住区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监狱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狱内履行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十七章 矫正院履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教导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教导院履行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教导院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教导院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励措施的特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教导院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惩戒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教导院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导院对被处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公职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成年后在教导院的留置

第一百四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从教导院到矫正院的移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教学教养流程的组织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对教导院工作的参与

第五编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裁定的限制性军役刑、拘禁刑与军事惩戒营禁闭刑执行

第十八章 限制性军役刑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限制性军役刑的执行程序与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军饷的扣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调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教导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限制性军役刑的终止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解除军役的现役被处刑军人所处限制性军役刑的免除或变更

第十九章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执行的拘禁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拘禁刑的履行地点

第一百五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单独关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到禁闭室的遣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履行拘禁刑的程序与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奖惩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法律地位的特点

第二十章 军事惩戒营禁闭刑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军事惩戒营禁闭刑的履行地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军事惩戒营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军事惩戒营制度的特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接受会面

第一百五十九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邮包、转交物品与印刷品邮件的收取

第一百六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通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食品与生活必需品的购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到军事惩戒营外短期出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军事训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劳动

第一百六十五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教导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事惩戒营刑罚履行条件的变更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惩戒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奖惩措施的适用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物质生活与医疗保障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军役期对现役被处刑军人军事惩戒营刑罚履行时间的计入

第六编 免除履行刑罚、对免除履行刑罚的被处刑人员予以救助与监督

第二十一章 免除履行刑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免除履行刑罚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终止履行刑罚与免除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免除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刑罚履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关免除刑罚履行的申请与将未履行部分刑罚替换为较轻刑罚类别报告的提请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特赦申请的提请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怀有身孕及有年幼子女的女性被处刑人员刑罚履行的延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女性被处刑人员延期履行刑罚条件遵守状况的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刑罚履行完毕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章 对免除刑罚履行的被处刑人员的救助与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执行刑罚机关协助免除刑罚履行的被处刑人员进行劳动与生活安置的行政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免除刑罚履行人员提供的救助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免除刑罚履行人员的劳动与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种类社会救助权利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免除刑罚履行人员的监督

第七编 死刑执行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死刑执行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八十六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八编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章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监督的实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实行监督的机关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实行监督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考验期的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的责任

附件

本文本附含下列修订法令:

1.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8年1月8日第11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1998年1月14日第6期);

2.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8年7月21日第117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1998年7月29日第142期);

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8年7月24日第12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1998年8月12日第153—154期,本法令于2000年1月6日产生效力);

4.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9年3月16日第49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1999年3月18日第51期);

5.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1年3月9日第2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1年3月14日第52期);

6.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1年3月20日第26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1年3月23日第58期);

7.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1年6月19日第8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1年6月23日第118—119期);

8.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3年6月11日第7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3年6月17日第115期);

9.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1号联邦法令(《议会公报》,2003年12月11日第231期,本法令生效程序参见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1号联邦法令第10条,本法令依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4年3月11日第12号联邦法令修改适用);

10.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4年7月1日第138期);

11.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4年8月31日第188期,本法令生效程序参见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令第155条);

12.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4年11月4日第129号联邦法令(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2004年11月8日第45号法令);

1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5年2月1日第1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5年2月3日第20期);

14.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5年4月1日第28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5年4月5日第68期);

15.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5年4月1日第29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5年4月5日第68期);

16.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6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5年5月12日第98期);

17.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7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5年5月12日第98期);

18.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6年1月5日第8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6年1月11日第1期);

19.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6年1月9日第12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6年1月12日第2期);

20.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6年4月3日第46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6年4月6日第70期);

21.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6年5月2日第58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6年5月5日第95期);

22.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6年12月30日第273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1月10日第1期);

2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6月6日第91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6月9日第123期);

24.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7月19日第142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7月25日第159期);

25.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7月21日第194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7月25日第159期,本法令于2007年9月1日产生效力);

26.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7月24日第214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8月1日第165期,本法令生效程序参见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7月24日第214号联邦法令第32条);

27.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10月2日第22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10月6日第223期,本法令生效程序参见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10月2日第225号联邦法令第14条)。

28.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7年12月1日第299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271期);

29.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4月3日第40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4月9日第76期);

30.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7月14日第112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7月16日第150期);

31.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7月23日第160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7月25日第158期,本法令于2009年1月1日产生效力);

32.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11月8日第194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11月11日第232期);

3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12月3日第235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12月9日第251期);

34.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12月22日第261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12月26日第265期);

35.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8年12月22日第271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8年12月26日第265期);

36.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9年2月14日第23号联邦法令(《俄罗斯日报》,2009年2月18日第27期)。


本法典于:

1996年12月18日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审议通过

1996年12月25日 俄罗斯联邦联邦委员会核议批准

2009年2月14日 第36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