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民是否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

案情

房某是县里著名的企业家,连续几年获得县“优秀企业家”称号,在某年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被选作代表。之后,房某在任职县人大代表期间多次因公司经营事务而缺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并且存在利用自己的代表职权为自己的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置若罔闻。县里的群众认为房某这样的行为辜负了人们对他的期望,根本不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这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代表不要也罢。因此,选区的全部选民要求罢免房某的代表职位。对于选民要求罢免所选的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一定的罢免权。罢免权作为监督权的一种,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罢免程序,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大代表的职务资格。罢免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人民监督权的基础,人民手中紧握罢免权,才能促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真正代表人民,远离腐败。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因此在本案中,房某作为人民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理应为人民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但却发生屡次拒绝参会,忽视人民利益为己谋取私利的不称职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选区的全部选民有权联合起来提出罢免房某人大代表职务的要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