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机关领导能否干涉员工的宗教信仰?

案情

李某大学刚毕业,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了税务机关工作。李某自幼体弱多病,所以李某的母亲经常去佛堂为其祈福,李某受其影响也一直信仰佛教,平日里身上一直佩戴着佛珠手链和佛的吊坠,每天回家都会对着摆放的佛像朗诵经文。李某所在的机关领导宋某在得知李某有崇尚佛教的信仰后,就一直在劝说李某不要信仰宗教,建议其把佩戴的有关佛教的配饰摘掉,担心她会向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宗教传播。李某觉得崇尚佛教完全是个人内心的信仰,其平日里的宗教活动既没有影响他人也没有影响社会,领导无权干涉。那么,李某的说法对吗?机关领导可以干涉员工的宗教信仰吗?

解析

李某的说法正确,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这是公民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规定中的公民的信仰自由内容广泛: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就是公民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的一个公民,信仰佛教是其个人自由,其从事的有关宗教的活动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种自由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涉,所以领导宋某的行为是不当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