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与实务
- 赵英敏
- 838字
- 2022-08-02 16:13:16
第三章 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三大基石
就银行业务而言,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的独特特征,与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相比较,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
第一,负债的方向。在传统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向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借款,因此,负债的方向是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也是固定的,即银行总是作为债权人,借款人总是作为债务人,借款人对银行负有债务,其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金融衍生产品中,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根据其基础资产的表现确定,有可能是一个正数,也有可能是一个负数。因此,在金融衍生产品项下,负债的方向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是银行对客户有一个债务,有可能是客户对银行有一个债务。
第二,负债的金额。在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本金是固定的,其总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但在金融衍生产品项下,一方对另一方负债的金额是根据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值重估结果确定,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每天随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化而变化,而且,其并没有上限限制。
基于以上不同,与传统贷款文件相比,除一些共性的条款,比如交易的提前终止(在贷款而言是提前收回贷款,在金融衍生产品而言是提前终止衍生产品交易),就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还需在产品文件及法律文件中明确以下事项:第一,如何确定被终止交易的价值;第二,如何确保就被终止的交易而言仅支付一个净额。为达此目的,主协议的概念被创造出来并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首先,在主协议的框架下,各种违约事件及终止事件被详细规定,这确保了在发生这些事件时,守约方或受影响方可以迅速快捷地终止交易,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风险敞口增大。其次,主协议对交易终止后如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为确定交易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基础。最后,通过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的机制,确保最终计算出来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负债是一个净额。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以及终止净额是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的三大基石。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