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三大基石

第一节 单一协议

按照通常理解,当事人之间达成一项交易,这一交易即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交易的条款设计,当事人在交易项下的待履行义务即是他们之间的合同义务。举例说明:客户甲方为锁定未来的购汇成本,于2018年5月21日与银行乙方达成一笔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约定在远期到期日2019年5月21日,由甲方以人民币650万元向乙方购买100万美元。根据这一交易条款,在到期日,甲方在交易项下负有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50万元的义务,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100万美元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在到期日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假设乙方银行在上述交易项下违约,在远期到期日没有向甲方履行支付100万美元的义务,则对甲方而言,其锁定购汇成本的希望落空,假如到期日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为6.6,则对甲方来说,其需要以即期汇率花费660万元人民币购买100万美元来满足其用汇需求,相对于其合同价格650万元,其需多花费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甲方因为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甲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法律上的拟制。其约定主协议下的每项交易并不构成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个独立合同法律关系,而仅是在主协议下的一笔交易,主协议连同其项下所有的交易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制度安排是主协议的独特设计——主协议的伞状结构。1992年ISDA主协议和2002年ISDA主协议在Section 1(c)均明确规定“所有交易的进行乃是基于主协议及所有的交易确认书构成双方之间的单一协议这一事实,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任何交易”。[1]NAFMII主协议第一条也规定,主协议、补充协议及每一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SAC主协议第一条也规定,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这也就是说,在签署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单一协议),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均是这个合同法律关系下的一笔具体交易,并不构成双方之间单独的合同法律关系。这一伞状结构是主协议的最具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与设计,正是通过对“单一协议”的约定及安排,才使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下的所有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具备了合同上的正当基础。[2]在单一协议这一属性之下,如果一方发生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就视为其在双方之间单一的合同法律关系下违约,因为这一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未到期交易,因此就需对该等未到期交易的处理进行事先约定。主协议用提前终止制度及终止净额机制来对该等未到期交易的处理作出安排。因此可以看出,单一协议属性在主协议的整体架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为提前终止制度及终止净额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用ISDA主协议作为示例来说明其单一协议的属性,可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