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与实务
- 赵英敏
- 714字
- 2022-08-02 16:13:18
四、Section 3(g):无代理
2002年ISDA主协议比1992年ISDA主协议在第三部分增加了一条陈述(g),内容是“各方均作为本人而非任何人或机构的代理人而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附件Part 4(L)中约定是否适用此项陈述。此项陈述的作用在于为ISDA主协议Section 2(d)规定的预提税补足提供区别对待的依据,[4]以及为Section 6(f)款规定的“抵销”提供法理基础。
在Section 2(d)下,付款人的付款如果被要求扣减或预提所得税,而该税又是一项ISDA主协议定义下的可获补偿税项,[5]则付款人有义务补足该税项,从而使收款人收到的是全额付款。但如果是因为收款人在主协议Section 3(f)及附件Part 2(b)中作出的“收款人税务陈述”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导致被扣减或预提所得税,则付款人没有补足的义务,除非收款人的税务陈述不真实或不准确是由于相关的税法变更或类似事件所引起。为了避免被扣减或预提所得税从而引起付款人的补足义务,[6]付款人会根据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税法的规定,在签订ISDA主协议时要求交易对手(收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税务承诺或税务表格。在收款人作为本人签订ISDA主协议与作为代理人签订ISDA主协议的场合,其被要求提供的税务承诺或税务表格可能是不一样的,而这将直接影响到付款人的预提税补足义务。比如一个美国付款人支付一笔被界定为“利息”的款项给一个非美国的收款人,若该收款人承诺是作为“本人”进行交易,则付款人会要求收款人提供美国国税局[7]的W-8BEN表格;如果收款人是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则付款人会要求收款人提供美国国税局的W-8IMY表格。[8]
在一方当事人做出“无代理”陈述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适用Section 6(f)款的规定对双方之间的给付金额进行抵销,而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是作为代理人而非本人进行交易,便无从对代理他人的交易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