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Section 5(a)(i):未能付款或交付[9]

1992 ISDA主协议规定,一方当事人未能付款或交付,且在收到对方通知后的三个当地营业日内仍未付款或交付,则构成一项违约事件。在2002年ISDA主协议中,此履约宽限期改为一个当地营业日。做出此修改的原因在于市场参与者普遍认为,在市场出现紧急情况时,三个营业日的宽限期太长。同时,该款使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当地交付日[10]”,1992年ISDA主协议没有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