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Section 5(a)(ii):违反一致同意;否认一致同意

2002年ISDA主协议的Section 5(a)(ii)(2)是个新增加的条款,其规定一方当事人取消、否认、放弃、拒绝本主协议、确认书或由该确认书证明的交易,或对主协议、确认书或确认书证明交易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构成违约事件。该条的含义在于,即使一方当事人并未实际不能履行,但若其已经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交易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认为其构成违约。1992年ISDA主协议仅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特定交易”[11](见1992年ISDA主协议Section 5(a)(v)(3))或否认信用支持文件(见1992年ISDA主协议Section 5(a)(iii)(3)),则构成违约。在其他任何情况下,1992年ISDA主协议均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因为对方当事人的否认而享有救济权利。2002年ISDA主协议的此条扩大了因一方当事人否认一致同意事项而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范围。需注意的是,1992年ISDA主协议中规定的对否认特定交易和信用支持文件的救济在2002年ISDA主协议中有同样的规定(见2002年ISDA主协议Section 5(a)(v)(4)和Section 5(a)(iii)(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