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Section 5(a)(iii):信用支持违约

在Section 5(a)(iii)(2)中,2002年ISDA主协议增加以下情形也作为一方当事人构成信用支持违约的情形:“该方或其信用支持提供者根据任何信用支持文件向对方提供的担保权益未能为本协议之目的保持充分效力。”[12]在1992年ISDA主协议中,根据Section 5(a)(iii)(2),一方在某项交易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如果与该交易相关的信用支持文件到期或终止,或该等信用支持文件失效,则该方构成违约。根据2002年ISDA主协议新增加的这一情形,如果该方或该方的信用支持提供者根据信用支持文件所提供的任何担保权益失效,也构成该方的信用支持违约。相较于1992年ISDA主协议,2002年ISDA主协议扩大了信用支持违约的适用范围。

另外,在Section 5(a)(iii)(3)中,2002年ISDA主协议增加了“或该等行为由委派或授权的任何人士或实体代表其作出”。[13]此句与1992年ISDA主协议Section 5(a)(v)(3)的规定相同,同时2002年ISDA主协议Section 5(a)(v)(4)也有相同规定,因此在此处加上这一规定实为更加严谨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