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我国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几乎都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关。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不属于传统上被认为是食品原料的;(2)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3)不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4)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的;(5)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据此,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这之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由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见下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