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某美食店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案[1]

2019年5月14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江区马坝镇某美食店加工的粽子(加工日期:2019.05.14)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当事人加工该批次粽子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的洗消间发现一罐散装硼砂(约150克),当事人确认,加工自制上述批次粽子使用了此罐中的散装硼砂。2019年8月13日,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硼砂150克,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此案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