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律法人情

韩非子《安危》篇中安术有七,危道有六。

安术:一曰,赏罚随是非;二曰,祸福随善恶;三曰,死生随法度;四曰,有贤不肖而无爱恶;五曰,有愚智而无非誉;六曰,有尺寸而无意度;七曰,有信而无诈。

危道:一曰,断削于绳之内;二曰,断割于法之外;三曰,利人之所害;四曰,乐人之所祸;五曰,危人于所安;六曰,所爱不亲,所恶不疏。如此,则人失其所以乐生,而忘其所以重死。人不乐生,则人主不尊:不重死,则令不行也。

意思是:使国家安定的办法有七种,使国家危乱的途径有六种。使国家安定的办法:一是赏罚要根据是非而定,二是祸福要根据行为的善恶而获得,三是生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决定,四是判断臣民要根据各人实际的贤和不肖而不凭君主个人的爱憎,五是用人只根据其本人的愚蠢或智慧而不考虑别人的诽谤或赞美,六是衡量事物要有标准而不是随意猜想,七是要守信用而不欺骗。

使国家危乱的途径:一是斫削木材偏到准绳以内(徇私枉法),二是锯断木材偏到了规则之外(任意裁决),三是以别人的祸害为利,四是以别人的灾祸为乐,五是危害别人的平安生活,六是对自己所亲爱的人不亲近、所厌恶的人不疏远。像这样,人们就失去了乐于生存的前提,而忘记了看重生命的原因。人们不乐于生存,那么君主就不会受到尊重;不把死亡看得很重,那么法令就无法推行。

大唐的扫黑除恶也是要有纲领的,这安术七危道六就是依据,有些事情必须上升到一种高度,就是危害江山社稷的,这样就能严厉的打击一批。

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皇帝的臣子都是寡廉鲜耻,贪腐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这个大唐还能按照李隆基的想法去发展吗?

大唐有各道、州、县御史台的御史令官监察。还有通政司选派到各地的通政员有直接写信给门下省和御史台反应情况,还是靖安司的秘密调查,对吏治整肃也就很快的有了成效。不过这时却接到京兆尹崔日知的奏折,说的是御史中丞李杰陷害忠良,严刑逼供,栽赃陷害。

这让李隆基想起了唐朝先天年间御史大夫李杰在任河南尹的时候,发生了一件母亲状告儿子的案件。

一天,有个妇人来控告儿子的不孝。李杰看妇人穿着脸色都没有什么异常,不像儿子对其有亏待之处。但还是需要先了解情况,再进行判断,于是就问道妇人:“你儿子是如何不孝的,你如实回答,本官定会为你做主”。

妇人于是哭泣着说,她儿子在家不好好奉养自己,并且在暗地里诅咒自己,想让自己去死。自己还没过世就想分家,这是不想养自己了啊!自己含辛茹苦把他养大,他竟然这样对自己。说着说着,妇人便放声大哭了起来。

李杰看着妇人这样子不像说谎,心里开始嘀咕,难道自己看错了?事情还是问清楚为好,于是就对妇人的儿子问到,是否有不孝顺母亲的行为。

她的儿子却只是哭泣流泪不作辩解,只说:“得罪了母亲,情愿去死。”李杰观察他的模样相貌,不像不孝之子因而就再三劝导那妇人,但那妇人却坚持请求杀死她的儿子。

这让李杰感到很是奇怪,要知道不孝可是杀头的大罪。五行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历代都把孝字看的很重,唐时更是把不孝定为“十恶之一”,罪名成立处绞刑。

一般家庭即使有矛盾,子女有对长辈不孝的地方也不会想要亲生儿子死。这种事情报到县衙,县衙也会酌情考虑,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为主,处以极刑的都是不孝之名远播,而且导致家里长辈活不下去,甚至虐待长辈的。但怎么看她儿子也不像这种人,罪大恶极之人可不会一心求死,肯定会极力辩解。

但儿子已然认罪,也不好在堂上弄清真相。于是李杰决定暂且结案,等过后再去调查清楚。于是李杰对那妇人说,“我已经详细知道了,你可以买一口棺材来收捡你儿子的尸体。”

等那妇人走后,李杰一方面派人尾随那妇人,一方面派人到妇人村里去了解情况。一个时辰过后,去村里打听消息的衙役回来了,报告李杰说:“启禀大人,卑职已经打听清楚了,妇人儿子在村里一直都有孝名,但最近不知怎么了,总能听见他们家吵架,从吵架中有提到一道士。”

不多会,另一个衙役也回来了,报道说:“那妇人走后就去见了一道士,并说事情已经了结,再也不会有人阻止他们了。”

听了衙役的报道,李杰心下已经了然,妇人与那道士有私,但儿子不同意。于是道士出了这么个主意,让妇人状告儿子不孝,想要置其死地。

不一会棺材抬到衙门,李杰还希望这妇人能悔悟,仍像先前那样劝导她。可妇人却更加坚决地坚持杀儿子的意见。这时,那个道上正在衙门外面,李杰暗地下令把他抓起来。因为是出其不意,所以一审问道士就招供了:道士确实与那个妇人私通,常常受到她的儿子的限制和妨碍,因此想除掉他。”

搞清妇人想弄死儿子的内情后,李杰就对那妇人和道士施以杖刑。妇人和道士在一阵棍棒之下当场被打死了。对于母亲的死,儿子很是痛心,在那悲切的哭着。等妇人儿子情绪稍缓后,李杰问妇人儿子既然这么孝顺母亲,为何还要反对母亲和别人在一起。妇人儿子说道:得知母亲有所托,自己也很是开心的,但多次了解和打听之后,发现那道人心术不正,恐是欺骗母亲。但多次说与母亲听,母亲像是着了迷一样,对那道人非常信任,甚至不惜与其争吵。

后来的事,就是妇人受那道士蛊惑,诬告儿子不孝了。李杰听后也是感慨,天下竟然有作为母亲的为了外人去诬告自己儿子。对其安慰了几句后,便让妇人的儿子用刚才抬来的棺材装上妇人的尸体回去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监察工作,设置专门的机构弹劾官员的不法行为,上至宰相,下至地方官,全都可以依法弹劾,即使是皇帝犯错,也要以死相拼。

唐朝时期的监察工作主要由御史台承担,长官是御史大夫,副长官是御史中丞,下面则有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属官,随时可以直接向皇帝上书。

一般来说,越是有作为的皇帝越是尊重御史台的权威,以此对官员起到震慑作用。

侍御史杨瑒上奏李隆基道:“假如负责检举弹劾的部门,可以让奸邪之徒随意恐吓威胁,那么御史台可以撤掉了。”

最终,崔日知被贬为歙县县丞。

鄎[xī]国公主的儿子薛谂和手下爪牙为非作歹,多年以来横行京城,甚而劫掠百姓钱财。

由于鄎国公主是先皇李旦的女儿,唐玄宗李隆基的大妹妹,京城的官吏不敢得罪,只好听之任之。

薛谂及其党羽更加肆无忌惮,后来发展到大白天当街杀人,“白日椎杀,煮而食之”,还将其煮食吃掉,暴行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消息传到朝廷,李隆基勃然大怒,诏令将薛谂流放边地,不久赐死,其党羽李谈、崔洽、石如山等全部诛斩示众。

陇右世家的长孙昕。给他封了一个“尚衣奉御”的官,职责主要就是负责皇帝冕服等工作。这个官一般都是皇亲专属,属于工作很轻松的官职。

作为崔日知的死党长孙昕和李隆基妹夫杨仙玉为泄私愤,将李杰堵在一条巷子里暴打了一顿。

李杰不堪受辱,上书向李隆基申诉道:“臣的头发皮肤受到损伤,只不过是皮肉之苦;臣的朝服衣冠受到欺凌,则使国家的尊严受到侮辱。”

李隆基听后勃然大怒,立即下令将长孙昕和杨仙玉拉到朝堂用杖刑活活打死,以此向文武百官谢罪。

随后,李隆基还专门降敕安抚李杰:“长孙昕等人是朕的近亲,朕平素教导不力,致使他们胆敢侵犯大臣。现在虽已将他们处以极刑,恐怕仍不足以谢罪。还望你继续保持刚正疾恶之心,不要把这样的凶人放在心上。”

在李隆基眼里,只要他穿上了朝廷官服,就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任何人不得轻视。何况被打的那个人还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长孙昕私下殴打,性质和谋反无异。

如果李隆基法外开恩,饶恕了长孙昕等人,那么以后面对皇亲国戚,谁还敢秉公执法?御史大夫的尊严都能被随意践踏,其他御史该作何感想?于公,长孙昕必死。

李隆基多次拿皇亲国戚开刀,不仅使这一特殊群体噤若寒蝉,同样也震慑了文武百官,为开元盛世的开创,扫清了障碍。

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也出现了,《唐律》中是这样说的:“妻者,齐也,一夫一妻,不刊之制”。因此作为丈夫,必须要做到这一点,若是违背这条法律,男方硬是娶了第二位妻子,按照唐律将会被判决徒刑一年,而嫁过来的第二妻子也会接受刑罚;

结婚双方必须要遵循婚姻六礼;所谓“六礼”庶是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是六个环节。唐朝法律对婚姻制度的约束;除了以上提到的“六礼”之外,唐朝法律当中规定必须要有婚书,相当于现在的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这个一夫一妻制是带有引号的,正如当代之人所想,古时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子是男方通过六礼明媒正娶的存在。

而妾室则是只要妻子同意,就可以纳妾,纳妾没有什么礼仪制度,只需要给予妾室家里满意的钱财即可。

只是这个纳妾,在《唐律》中有规定,只有朝廷有品级的官员才能纳妾,其他普通百姓没有权利。

但是有个特殊情况,即男方已满四十岁,而唯一的妻子没有为他生下子嗣,则可以纳妾,这是对古代宗法制度的维护和血脉传承。

因此,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就是礼法的一个结合,后面的朝代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创新的。

《唐律·户婚》中有规定:“若是成年子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之下,男女双方私定终身,这样的婚姻结果在法律上给予同意,但若是未成年子女做了这样的事情就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在唐朝结婚,并不是如同古装剧里所演绎的那般,男方和女方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不会出现什么结婚之前连对方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离婚同样具有一定的自由;首先来看男方的离婚自主权益,按照《唐律》的规定,如果女方身上有“七弃”(也称七出)的问题,男方有权力强行休妻。

所谓七出是指“不孝顺公婆者可以弃、没有子嗣者可以弃、淫乱者可以弃、善妒者可以弃、患绝症患者可以弃、搬弄是非者可以弃、犯盗窃罪者可以弃”。

《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话是说若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或什么其他原因,愿意选择和平离婚,官府不会判罚有罪,只会同意离婚;

女方还有一种合法的离婚机会,便是丈夫对妻族之人犯了某种罪行,女方可以直接离婚,而且官府会强制性离婚。

若是女方也犯了同样的罪行,也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并且还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离婚者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除此以外,男方对女方还有“三不休”,即正在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休、与男方共患难的妻子不能休、已经无家可归的妻子不能休,这是唐朝法律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和基本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