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协同治理机制建构研究
- 赵鑫等
- 413字
- 2024-06-06 12:33:22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概念
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兼具私人法益和公共利益的特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权利人既可以采取举报、投诉等方式向行政主管机关寻求行政救济,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像救济普通的民事权利一样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式法律并无明确限制,而是根据个案特性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并且,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具有一定的接续性和独立性,此即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3]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由行政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赔礼道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作为受害人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