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高校管理的改进

在所有的这些发展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早已让自己不仅是学术人员,同时也是私营公司的一员。他们声称要维护教师在大学实验室所做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前,私营公司安排的任务往往留给教师个人或那些和学校签订合同的公司,合同允许他们使用由教师所获得的研究专利。不过,现在大学都设立了办事处来评估并出售教师的研究成果,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由大学、部门和个人教师分割。大学的法律顾问已经列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并且已经建立高校委员会来制定规则,规范那些在大学实验室产生的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发明成果。

7.1 合同和资助办事处

美国大学作为知识产权提供商的角色在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计划”中第一次形成。在马萨诸塞州联邦以该研究所是一家私人机构为由终止了对其提供支持帮助之后,该计划才在20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由于陷入金融危机的旋涡,该机构面临着一个选择:合并到哈佛大学成为该大学的工程学院还是找到其他支持方的来源。因为有些为工业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高管是该学院的毕业生,所以麻省理工学院决定利用它与企业的关系。由此产生的“计划”使得参与的企业需要缴纳年费。这使得他们拥有特权来使用学院教师完成的研究成果。该计划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因为教师们已经成为了那些对他们的研究感兴趣企业的顾问。

尽管这个“计划”很快就被淘汰,但那些因在学院和私营公司之间协调合约而建立的办事处保留了下来。尽管产业企业没有较多地使用办事处,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它的确协调了很多谈判合同来证明它的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初期,它被用来安排与麻省理工学院合同的相关事宜,该学院的科研业绩由联邦政府提供经费。办事处刚开始被学院用作处理与私营企业合同的问题,现在它已经变成和政府打交道的工具。其他为联邦政府做研究的大学也很快建立了类似的办事处来处理与政府相关的事务。

战后,随着联邦政府对大学内研究资助的普遍化,合同和资助办事处也广泛分布。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学院,这些办事处帮助教师获得科研资金,他们在准备建议书以及向成功的提议授予资金等方面提供了很多帮助。习惯上,由科学家自己来处理研究成果,但一旦大学的研究成果被重新定义为一个市场化的商品并且被认为是知识产权,而不能免费获取的时候,新的情况就出现了。

7.2 处理专利问题的产业关系办事处和市场调研

早在20世纪20年代,处理专利及大学研究成果市场化问题的办公室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威斯康星大学就已经建立了。直到不久前,他们却罕见地成为了大学中央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相反,像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的大学,它们的职能在法律上和行政上是分离开的。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大学的研究公司就已经作为独立的机构成立了,以作为大学与产业企业之间的缓冲。在大多数承担管理专利和许可证业务的大学,实际意义上的合同是一种罕见的事情。麻省理工学院,是第一个系统使用大学研究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机构并最终形成自己的专利管理工作模式的大学,因为通过非大学公司而进行的市场专利研究让大学几乎得不到任何好处。

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高校已尝试从他们的研究中获利。大学正在逐步与产业之间建立联系,一部分原因是,应对金融紧缩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新的收入来源,另一部分原因是新政府政策的结果,该政策使大学享有研究成果的所有权,该研究成果是在政府的支持下获得的。因为大学的教职员是在利用学院的场地及设备进行研究的,所以由大学享有该专利权并进行市场调研也是合情合理的。一所大学使用总开销的一部分来维持技术许可办公室的运营,但是人们本来希望该许可办公室能够自给自足并为学校带来一定的盈利。经过五年的运作,带来的结果是:“100万美元……在授权和版税收入方面……给了发明家,给了大学,给了这个部门”。在这所大学里,办公室是由前任工业科学家管理的。他的任务就是决定哪些会使私营企业感兴趣,决定哪些值得申请专利和提供许可。他说:“我并不是指公司资助了这个人。我说的是,授权这次机会……我们能够走出去并且知道哪些人需要我们的研究。”

大学里的教师被告知该办事处的存在,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能会为商业公司带来利润,则会被鼓励去申请办公席位。一位授权管理员是这样描述自己处境的:“我们花了两亿美元在这里做研究……等同于杜邦公司的基础研究。如何处理它?把它卖掉吗?这里有一大群人都不受我的支配。他们也没有必要进来找我。”

并不是所有的研究人员都希望采用这样的一种办公资源来回答以下这个问题——如何来收集科学技术呢?

“条条大路通罗马。我明天要去参加院长日(Dean's Day)……研究细胞方面的每个人都会做演讲。我偶尔会去各个部门转转……我们的工作网是非常好的。尽管如此,也会遇到一些抵触,特别是在一些已经和行业形成传统的关系模式的部门。如化学企业,这些公司会提供咨询协议并且为研究生提供赞助。”我们是很难融入这种模式中的。

如果教师们不希望自己处理商业化问题并且愿意让别人为他们做的话,那么减轻教师的商业负担就是我们的目标。之前,教师们不愿意将成果委托给办公室,也不愿意让办公室为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现今,他们改变自己的态度,愿意让办公室为其代劳这一切。以前一位教师仅通过出版的报纸来报道她研究的成果,正如这位教师所说:“在你的简历上有专利证明,看起来还不错。办公室的可用性使申请专利变得相对容易做到了。现在她以商业的眼光以及学术价值的角度重新看待她的研究,对自己的研究有了新的认识。”

然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我们现在的行为方式好像商人一样,然而我们并不是。”这种反对声音并不总是来自于那些原则上反对由产业为大学研究提供支持的教师,而是经常来自于那些对大学和工业关系秉持传统态度的人,即认为大学的任务是进行基础研究和培养学生。按照他们的观点,因为企业想聘请其中一些学生并想从这些学生身上汲取知识,所以企业应当为高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那些批判新政策的教师觉得他们的知识和商业发展是无关的,也不应该申请专利,他们认为应该通过教师和部门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将高校内的知识传递给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提供给大学的礼品和补助金量应该由私营公司自主决定,但是,大家还是希望这些资金能为最优秀的研究生及研究成果的发展提供支持。当由校长或个别教师自主分配这些资源时,这些资源将变得炙手可热。

按照批判者的观点,规范货币条款中的交换条件,将会使一些关系发生转变。大学管理者一直希望能够形成这样一种规范。他们认为,很多学者贡献出了自己的知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他们都希望把自己置身于科学家和产业企业家两种身份之间,并且希望通过调节交换条款,能够为大学和研发出一定成果的特定部门获得高额回报。

还有其他学术批评者认为,那些超越专利活动范围许可的活动,比如找产业赞助商在校园里做科研,已经影响了他们自己在设立新企业过程中的利益。通常,这些创业型科学家认为,在学术研究商业化方面,他们比行政管理人员具备更好的资质。他们认为,行政管理人员尽可能少地参与技术转移,反而对技术转移有利。从校园政治的角度来说,这些科学家常常与其他产学关系的批评者进行战略结盟,一致反对行政管理人员。这里所指的产学关系的批评者指人道主义者,他们认为,进行实践活动就会不可避免的对大学造成毁坏。这两种批评对学术自由有一个共同的定义,即教师有权力利用大学的资源追求自己知识劳动成果的利益。由于科学家们往往需要通过谈判获得对他们在校园内开发的技术进行商业化的权利,所以将大学专利费用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

通过在专利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斯坦福大学将收入从1979—1980年这一年的65.5万美元提高到1987—1988年的910万美元,后面的收入几乎一半都是来自于一项DNA克隆技术进程的专利。虽然超过十倍的收入源自于专利和大学学术研究的授权,但是相对于1990年建立一所大学所需的3.88亿美元预算而言,这个庞大的数字来说却是微不足道的[12]。然而,相对于一个预算需要缩减220万美元的项目而言,从专利中获得的这笔钱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当大学在申请专利和授权的新活动越发活跃的时候,专利办公室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用更广泛的安排取代个人作为公司顾问的安排。行政管理者认为,私营企业会以超低的价格获得大学研究的机会,尽管其中更多的款项是用来支持研究而非提高教师收入的。根据对企业的了解,办公负责人认为通过办公室的干预,学校将会获得更多的收入。一位管理者是这样说的:“人们行为方式改变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一个人有咨询协议……获得了一大笔的钱,但是回过头又把它运用到了工作当中。所以当我们说让我们一起工作时,我们就已经得到了他所得到的九倍之多……只是因为我们知道知识对于产业价值的关系。他打算放弃在咨询关系中的任何个人所得……但是他其实是已经挣到钱了。是这样吗?确实是这样的。他们总是能看到我们能为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来自于这些组织的资金、合同、工作关系等信息。”

联络官希望可以将个人的咨询协议转变为大学和公司间的更大的合同。

目前,通过产业联络处或科技办事处,大学与企业间的关系比从前更加紧密了。现在,这些办事处正在想方设法地与企业建立广泛而多元化的关系,并使其有助于推动大学追求其传统的目标。

一位资深学术管理员表达了现在流行的行政管理观点:

从前,人们担心与商业中心有生意往来会污染了象牙塔似的大学,所以,他们对一些事情的反应很消极,并认为对大学来说,这样做是非常有利的。公司愿意支持大学教授的工作,不管是谁在负责……他会立刻变得非常谨慎……“这里一定有一些邪恶的、不可告人的动机。”当然,一定会有一个不可告人的动机,但它并不是邪恶的。该公司觉得可能能够从中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东西。当有人想要得到一些听起来还不错的非独家的权利时,也许我们可以和他们做生意。专有权也许听起来不太好,但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发现没什么专有权有什么可怕的地方,有时这是可以达成一项协议的唯一方法。然后该公司会说……我们希望我们的员工在实验室。之后大学对此的回应会是:“哦,不,我们不能和像间谍一样窃取成果的科学家们合作。”“我们现在知道这样进行得很好。实验室里的很多人都来自公司。”他们工作效率很高,对于我们的研究有一定的帮助,有助于让公司了解将要发生什么。没有人从事间谍活动,也不会把这里的秘密带出去……这不是科学的工作方式,这是双向的。我们已经让人进入工厂进行实践了。建立上文中提到的关系是非常有价值的事情。你可以使它越来越复杂,“我们确实希望科学家们能在你的实验室工作,即使你不想让他们……如果你愿意为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会给予一定的回报”。我们发现,最好不要把慈善事业和生意混为一谈。当人们想送礼物时的确是很好……可我们不会与这些公司做生意。他们是想要得到某些东西的授权,这是另外一回事。他们是为了做慈善事业还是为了帮我们一个忙?人们往往会把两者混淆。有些确定的事情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并且我们对这些事很熟悉了。但是在早期,人们并不知道这些事情我们是否应该了解。

由于人们认为,大学将会有足够能力通过与公司进行谈判,为其实验室内产生的知识的转移赢得更多的资金,这笔钱的数量将远远超过公司自愿提供给大学的数量,所以,说到选择,没有什么礼物能够比得上正式的授权了。以得到某些教师的研究成果为交换条件,商业界人士为教师们提供一些咨询业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希望取代传统工业部门(比如化工行业)之间的纽带。相反,管理员想要取得大学实验室的收入的控制权,这样,如果研究成果具有商业价值,那么该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认定为是高校拥有的,而不是由教师拥有的,继而就可以将该知识产权出售给企业。在采取这些步骤的过程中,大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之前依赖别人的支持以进入市场的情形,转变为如今靠出售自己的产品,自我支持,进入市场。

7.3 法律顾问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联邦政府将从其支持的研究项目中获得的专利权移交给大学时,大学的法律顾问有了新的任务。在70年代末,联邦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就意识到,他们所支持的大学研究成果对于工业发展而言,是一个相对充足的资源。这可能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但它实际上只被相对较少的公司使用。在政府不承担技术转移这项任务时,大学被邀请作为政府的技术转移代理。

直到最近,几乎没有大学雇佣自己的法律顾问来处理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大多数高校都是依靠外部企业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和代理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在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大学,如美国华盛顿大学,任命律师来协助学校行政部门来应对学生抗议越南战争的事件。一旦建立,大学法律顾问就要承担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任务。其他大学也只是在最近才聘请了律师,直接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一所大学内。“……办公室正在改组为技术转移服务办公室……它发展非常迅速……并且增加了很多律师……”。

即使是一直以来都是依靠校外的专利律师,但是检查潜在的专利声明,把法律工作委派给法律公司的专业律师,依然是大学法律办公室的责任。大学法律顾问进行合同谈判,企业的律师拟定大学教师和企业科研职工关系方面的条款,这样就使得大学律师和公司律师之间很快产生了矛盾。每一方的律师都试图获得尽可能多的、由公司支持的未来商业权利的控制权。大学的律师试图披露研究成果并尽快的发表研发成果,而公司的律师则是希望尽可能长时间地独占这些在大学完成的研发成果。

每一方的律师都希望提前把双方指定的突发事件在协议中进行明文规定。这些谈判往往耗时过长,而大学的科学家们则通常希望快速解决这些问题。有些教师也不赞同旷日持久的谈判,他说:“我们和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分歧或误解,公司的总裁是我们的校友,尽管我们和公司都想很快得到协议结果,但是仅仅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谈判才会花费如此长的时间。”

然而,随着新模式的建立,一所又一所大学逐渐开始使用这些新的模式:随着行政管理人员用不同的数据将他们的知识集中起来,进行知识共享,大学行政管理者和教师就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上的冲突开始逐渐减少。标准协议正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些协议表明:产学关系正在由临时性和非正式的协议向正式的和集中控制的方向转变。

7.4 裁定大学—产业之间关系的委员会

虽然在某些事情上,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不听取学者成员意见,独立进行处理,但是在一些领先的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至少会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这通常是由代表教师和行政管理者的联合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在由学校发起设立公司的问题上,曾在哈佛大学引发了一场争论,为了避免这种类似的争论,一些大学已建立了委员会,成员包括行业新政策的支持者和反对者。1920年,在麻省理工学院形成了由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其作用是制定出与工业企业相关的学术政策。这种委员会在很多高校都存在。每个委员会都在努力获取其他高校内由相似的委员会制定的政策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流通也导致了政策具有一定的均衡性——一些高校会效仿那些在制定政策方面强于自己的学校。

委员会的任务就是收集产生于具体案例中的问题,并为行政裁定提出建议。

专利政策是由参议院颁布并且经受托人批准的,当你拥有像专利政策这类东西的时候……我认为委员会不可能在政策问题上做出修改,它不能修改决议……并且也没有权利这样做。它可以解释歧义和利益冲突。他们就像一个法庭;案件可以判定,案件的先例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因为反对者和支持者都参与协议的制定过程,所以人们希望,在委员会会议上,双方的分歧可以消除,并最终达成共识。一位行政管理员指出:

委员会存在一种分歧……因为委员会内部的大多数人都和私营公司没什么关系……所以,委员会是一个相当奇怪的机构。如果你问起他们,科学家是否应该拥有一个公司,哪怕是很小的公司,他们会说,当然不应该……除非我们这样做了,否则我恐怕会失去一名教师,然后他们就会说,不管什么样的教师,只要他这样做了,那么,让他走吧。

产业关系办公室的主任是这样介绍委员会流程的:

通常情况下,政策问题由该办公室提出,例如,为测试新产品而签订一些合同。有人给教务长办公室寄了一封已经由工程部门审批签过字的同意信。这封信引起了副教务长及委员会的注意。它为我们提供了一大笔钱,用以完成一项任务,这笔钱算作是礼物。该公司可以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公布研究成果,学生也参与了研发过程。委员会认为,这违背了他们的认知,并且建议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这项安排是无效的决定……这并不难做到。我给该公司打电话并告诉他们,有一个……政策问题。他们说“我们不想参与此事”,我说,总会有办法能够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一个协议。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其中一位工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在会议上给委员会介绍为什么他们认为这是好的。委员会最后表示允许做一些修改。他们看了我起草的草案,并且说“看起来还行”……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要测试产品,请确保您有足够的资金,并且无条件地支付测试费用。另一个标准是,测试部门的教育价值,学生将会从该教育价值中受益。不要考虑与该测试有关的利益,不管是有益的还是你需要为测试埋单。我们有权反对在任何文献中提本大学的权利。因为协议只是处于刚刚起草的阶段,所以我们很容易就能做出一些改变。我们觉得我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了。至于该公司是否会回来参与其中,我们不得而知。

那些关于基本目标的冲突已经得到充分解决,所以协议可以很快跟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协议已经充分考虑了该委员会的顾虑。

起初,这些委员会定位是特设委员会,后来转变为常设委员会。例如,在大学想要成立“科技园”的问题上,学术员工内的人文学者和社会科学学者都有一种担忧。为了消除这种担忧,大学行政部门成立了委员会,但是该委员会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处理大学与产业之间关系的常设委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进展,所以人们越来越能够接受与企业间密切的关系了。因此,专利政策也发生了转变,从原来的只允许非排他性授权调整为在一定条件下的允许独家授权。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少数知识渊博的学者认识到,对于这种不受限制的授权(多家公司可以利用同一授权),公司通常承受不起这样的风险,因为这会使得其他公司能够快速的赶超他们,模仿他们。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所以他们需要独家授权的保护。当认识到这种分析的逻辑后,学者们通常会比较同情小公司,调整他们完全反对独占知识性产权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