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

麻省理工学院颁布的新专利政策引发了一场关于高校自身职能的讨论。20世纪30年代中期,当时的副院长布什提出了一种想法,即在学院内提出建立一个专门管理专利、认证新发现、发明的职能部门,由一位院长助理和一位年轻的专利代理人负责此事。布什院长的这项安排将会大大缩小专利委员会的职能范围[62]

布什院长关于学院专利的商业开发的这一提议遭到了一些同样身为学术人员的人的反对,这些人质疑这种政策能否处理好这些专利问题。如果像提议所说的那样,由学院亲自管理学院自身拥有的专利,如此亲密的参与私营的商业活动,可能会威胁到其教育学院的地位,他们对这一点表示担心。声明回应称,这项提议不会威胁到学校免税学院的地位,而且可以合法地享有免税权利,“我们认为,这样的组织将不会危及其他财产的免税地位”[63]。而一位该计划的批判者怀疑的回应道:“我们不能仅仅凭想象做事,而应该去确认。”[64]这位批判者将这个提议视为一个目的明显的计策,其目的是使学校设立一项业务,“在我看来,由麻省理工学院的资金和所有者关系建立起一个表面上非技术的组织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合法避税行为……”[65]

它值得这样的付出吗?“特别是在回报不大的情况下,为什么将我们自己置身险境。”[66]批判者还建议,学院不应该自己管理自己的专利,而应该雇佣外面的公司来处理这些事情,这样可以保护学校免于不正当行为的指控,“我不是很理解我们为什么不能继续与研究型公司合作,继续保持我们的清白。不能以将学院的地位、名誉至于险境为代价来换取包含在专利中的个人荣耀。”[67]最后,“正如威斯康星州基金会的处境和威斯康星州大学以及不好的专业言论所显示的那样,舆论很重要。”[68]这也是布什计划中所效仿的威斯康星州大学模型中的精髓所在。

在将麻省理工学院与交易活动进行分离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让学院享有交易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将其视为学院的正当权利为人们所接受,目前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卡罗尔·威尔逊(Caroll L. Wilson)是学院另一位管理人员,布什和卡罗尔为了回应有关危及学院慈善身份的异议,他们商讨在马萨诸塞州或特拉华州建立一个法人机构,“不要试图使该机构获得免税的地位”。为了避免负面的形象,“机构的名称应该表明这是专利管理单位,而不是学院”[69]。然而,如果学院与一个专利管理机构联合,那么即使是该方案的支持者也会为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而担心。布什在信的空白处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学院在与名义上独立的组织进行法律诉讼时,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70]

整个讨论的目标是在由于利用专利从事经济活动可能遭受的损失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愿望——拓展研究项目,使他们更接近工业的实际应用。据观察,“最近,高校已经研究了所有可能的收入来源”[71]。一名学术人员警告我们说:“专利是危险的,我们最好记住这一点并常常提醒自己。”[72]

在20世纪30年代,对学术发现、学术发明的接受是有限的,并不包括直接出售专利的权力。因为大家都担心,出售研究成果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会威胁到学院的名誉和免税地位,所以院长的这个提议没有得到认可。相反,由麻省理工学院外的组织来负责授权、并营销学院的发明,这样的建议得到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