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能源互联网带来的是能源系统的整体改变而不是个体技术、制度或商业模式的采用。能源互联网研究要求更广泛丰富的理论和方法。在商业模式和社会技术文献中,“系统”有不同的概念内涵。从商业模式文献中提取Zott和Amit(2010)的“活动系统”方法,他们认为商业模式是“一系列相互依存的组织活动”。从社会技术系统文献中提取Hughes(1983)的“LTS”方法和MLP(Smith et al.,2010)。这三个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不同系统构成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MLP方法更强调转变的过程和机制,而活动系统和LTS视角关注的重心是参与主体和代理行为,但是其关注的方式不同。Zott和Amit(2010)的“活动系统”方法强调在为活动系统中的参与主体创造和传递价值的过程中企业家与管理者的角色,也将地方政府和主要合作伙伴纳入考虑范围内。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成功地传递价值,类似将政策、经济、社会和技术要素放到一起的系统建设。将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作为无缝网络的一部分,是LTS方法的核心观点。

在能源转型过程中,面临严峻的结构调整,调整的关键是从关注单个技术的发展转向关注完整的新系统的创造,商业模式能够作为思考系统调整的框架。适当设计的商业模式是克服可持续能源技术市场扩散的一些关键障碍的重要方式。采用基于系统的方法来分析嵌入社会技术背景的商业模式,可以为能源转型的动力和治理提供新的见解。

商业模式创新是加速低碳能源系统转型的关键驱动力(Wainstein and Bumpus,2016)。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给能源实践的多样性带来深远影响。能源互联网将传统的集中式系统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整合为一个自由市场,自由市场中的所有能源转型场景都会在能源价值链的不同部分创造和颠覆商业价值。这种价值的创造和颠覆会冲击现有的能源部门和它们的商业模式。将现行能源系统引向能源互联网这一特定的未来,不可避免地会破坏旧的价值观、创造新的价值观。

目前,对能源互联网的研究仍局限于能源系统特别是电力系统,主要关注关键技术的实现,然而,商业模式是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之间的媒介。Loock(2020)基于31个案例研究归纳了四类商业模式创新:①延伸可持续能源技术的价值;②推动可持续能源技术;③用可持续能源技术打破现有结构;④发展可持续能源技术的新市场。

国内对能源互联网相关商业模式的研究还相对有限。刘敦楠等(2015)基于能源互联网愿景,将互联网市场机制及商业模式用于能源互联网,一方面强调了能源互联网信息与能源互联的特征,另一方面忽视了能源互联网与互联网的本质差异。互联网是从无到有,承载的是信息;而能源互联网是已存在的能源系统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通信系统的深度融合,承载的是能源与信息,其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远比互联网复杂。王剑(2016)提出当前能源互联网体系构建的关键任务在于构建互联网能源交易平台,促进能源价格市场化,但是并没有明确由谁来构建、如何构建。王君安等(2017)基于能源互联网发展趋势,对能源系统电力部门为什么需要商业模式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模式创新进行了研究。

更多的研究从其他视角展开,这些研究拓展了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的视野,为指导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实践提供了启发。例如,于明远和范爱军(2018)研究了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电力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可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仪发展的新机遇。刘强等(2017)研究了全球能源互联网的产业效应。杨锦春和孙欣欣(2019)研究了如何通过能源互联网制度创新促进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戴宗翰(2019)研究了我国推动能源互联网时可能面临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所树立的电力能源贸易壁垒。徐鹏等(2017)基于扎根理论,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研究了能源电力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的获取机制。王旭等(2018)基于权利博弈视角实证研究了绿色金融创新如何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

国际上对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智能电网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商业模式等方面,关注社区太阳能的出现、端到端(E2E)电力交易的影响以及改善能源共享治理的商业模式创新机会。

Wesseling等(2020)强调了企业如何遵循利基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战略,以适应能源行业不同体制维度的转变,包括市场、用户偏好、文化、产业、政策和科学技术。然而,Bolton和Hannon(2016)调查了能源服务公司,发现商业模式创新本身并不足以促成能源体制变革。这些研究为商业模式在社会技术变革中的作用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解,并从重组能源体制层面深入分析了一般商业模式创新战略。

Hannon等(2013)用商业模式讨论了能源服务公司和能源公用事业公司的特征。Richter(2013)利用商业模式构建模块对公用事业和客户端的可再生能源商业模式进行了比较。Huijben和Verong(2013)论述了荷兰光伏商业模式的主要类型。Meier(2014)使用商业模式画布对新兴地区的光伏商业模式进行了评估。Hellström等(2015)则从系统视角分析了分布式能源生态系统中合作企业的商业模式。Strupeit和Palm(2016)研究了日本、德国、美国如何克服可再生能源扩散障碍,发展面向需求侧的太阳能光伏商业模式。Niesten和Alkemade(2016)分析了基于智能电网的三种服务导向型商业模式,即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的双向服务、需求侧响应服务、可再生能源接纳服务,并将欧洲和美国正在进行的434个试点项目按此归类,但对这些试点项目的研究侧重技术可行性,并没有提供有关商业模式的讨论。

Ruggiero等(2021)研究发现,芬兰能源需求响应商业模式创新的外部驱动因素除了技术趋势、监管和竞争外,还包括诺基亚衰落后电信行业的消亡。有几名前诺基亚员工在被解雇后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继续致力于建设自动化服务。这是一个有趣的发现,它凸显了一个行业的衰落会如何影响商业模式创新,并刺激一个新行业的崛起。价值网络的参与和与能源公司的合作是能源相邻行业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两个内部驱动因素。

许多已建立的商业模式都需要创新。尽管有理由相信电厂有意愿发展智能电网并创新商业模式以接纳可再生能源,但由于政策支持、客户参与及新进入者等的不确定性,电厂可能会消极等待直到这些不确定性被消除(Shomali and Pinkse,2015)。德国公共部门在和传统商业模式高度相似的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公共服务商业模式上取得成功,但还缺乏将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从而为小规模客户需求服务的商业模式(Richter,2013)。尽管已丧失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给行业外投资者,然而绝大多数管理者并不将其视为当前商业模式的威胁,也未把可再生能源视作有潜力的市场。Kungl和Geels(2017)通过多层次视角分析了德国1998—2015年电力行业面临多重形势压力而不再稳定,能源转型中在位企业不适应新形势而走向衰败。Specht和Madlener(2019)指出电力公司原有商业模式已不再适合以分布式发电份额不断增加为特征的未来电力系统,其盈利能力正受到极大挑战。

分布式能源商业领域的新进入者通过客户驱动、金融驱动或服务驱动的商业模式创新正取得市场规模,使可再生能源具有了更高的渗透度,大规模集中式的能源企业靠资源驱动的传统商业模式不再稳定。现有资源驱动型的商业模式有望被客户驱动型的商业模式所替代,客户驱动型商业模式的关键是让客户重新挖掘额外的价值流(Specht and Madlener,2019)。而且,面向分布式和灵活可再生能源的转变将进一步挑战传统企业,并为专注于寻求积极的客户参与及社会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带来机会(Wainstein and Bumpus,2016)。Hellström等(2015)从商业模式系统视角分析了分布式能源生态系统中企业的合作机制,即企业如何在能源商业生态系统中共同发展它们的商业模式以适应行业逻辑的改变。Bolton和Hannon(2016)研究了能源服务公司如何为发展热电联产系统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强调这个系统如何在英国能源结构和能源市场中与现有配置相联系。

随着人们对可再生能源的关注,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商业模式创新已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Look(2020)研究了249位可再生能源投资经理的商业模式偏好,发现服务型商业模式更受投资经理的青睐。Hamwi和Lizarralde(2017)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三种主要商业模式进行了回顾。支持能源系统脱碳和家庭生活脱碳的商业模式的大规模扩散,意味着提供与获取更大的社会和环境价值(Hiteva and Timothy,2021)。数字能源服务商业模式有潜力为用户提供价值,例如,更便捷的付费、更大的控制力;也为能源系统提供价值,例如灵活性,并在推动实现能源碳中和转型方面发挥关键作用。